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399號聲請人張OO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OO生前最後設籍住所位於宜蘭縣,此有本院查詢被繼承人張OO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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