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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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安曉蓉 即 安陳于崎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 吳雅雯 即安陳于崎之繼承人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安陳于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繼承人安陳于崎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54,72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二)經查被繼承人安陳于崎已於110年5月10日死亡,現債務人吳雅雯、安曉蓉已依法繼承其遺產,則債務人吳雅雯、安曉蓉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