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鍾濬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鍾濬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並於112年1月31日送達後,於112年2月16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