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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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號
原   告  張力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進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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