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肆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