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1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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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3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戶籍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3118號上訴人 白順升 被上訴人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黃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戶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