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聲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聲請人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1年12月31日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移轉管轄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確定判決主文揭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依土地法第216條規定請求為相當補償部分均撤銷」,惟債務人迄未遵判履行,請予強制執行俾得實現債權云云。經查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應向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