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繼續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3號請求人 李張菊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 李劉玉英李森盛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新台幣16,903元(原退裁判費三分之二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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