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8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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