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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