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36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
年6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等影
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雖以書狀辯稱:原
告請求金額有疑義云云,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