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小蘭 間關於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