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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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麒聰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聰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五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承審法官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雖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證人 羅乙智 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述,且被告僅有1次販賣行為,認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然因被告前因覓保無著,而遭繼續羈押,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麒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否認犯行,所犯雖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證人羅乙智業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述,且所犯僅有一次販賣行為,認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5萬元交保後免予羈押,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認無適當之督促確保對被告之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而繼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議庭經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應准予被告提出5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住所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