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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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國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國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湯國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其本次犯罪與前案犯罪之罪名相同,且本案犯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亦不因累犯之加重致其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素行非佳,竟仍不知悔改,復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騎乘重型機車,因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經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其所為已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551號被告湯國興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國興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28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1段與大成路口之某工地,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二林鎮仁愛路與正心路68巷口,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發現其身酒味濃厚,於同日下午4時3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湯國興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本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處以適切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檢察官吳怡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