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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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雖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債務之種類,但未說明債務之發生原因,請聲請人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開銷、生意週轉、債權讓與等)。
二、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等,若有,請提出證明,若無,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僅檢附郵政存簿儲金簿,應說明是否有金融機構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無,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為聲請人之弟弟所有,請提出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或所有權狀為證。
五、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加油費用新臺幣(下同)400元,請聲請人說明交通工具為何?係機車或汽車?並說明該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且須提出交通工具照片、行車執照、價值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電話費用300元,請聲請人提出電話帳單或繳費收據。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房屋租金5,000元,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為證,但該房屋租賃契約未書寫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出租人出具之租屋證明書(應載明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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