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酉○○○
甲○○癸○○壬○○辛○○丙○○未○○辰○○卯○○丑○○寅○○戌○○亥○○○乙○○午○○子○○
戊○○許欲明丁○○地○○庚○○己○○申○○○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巳○○
天○○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巳○○、天○○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0二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案件審理在案,惟被告巳○○、天○○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