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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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告巳○○
76號訴訟代理人卯○○
76號被告寅○
30號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未○○
328號被告午○○
巷59號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宇○○
號被告辰○○
6巷63被告丑○○
6巷59被告丙○○
9號訴訟代理人戊○○
7號訴訟代理人子○○
79號被告戊○○
7號被告己○○
8巷3弄被告乙○○
巷65號被告甲○○
巷65號被告戌○○
巷135被告酉○○
巷135被告天○○
巷135被告亥○○
巷135被告地○○
號被告宙○○
號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壬○○
號被告辛○○
142巷被告癸○○
79號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子○○
79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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