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9號原告 王莉溱 被告 王淑慧
姚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8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建物);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110萬元【計算式:100,000元(卷附原告提出民國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1,000,000元=1,100,000元】。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建物為 王壽鶴 之繼承人所有;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王壽鶴之繼承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10萬元【計算式:100,000元(卷附原告提出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1,000,000元=1,100,000元】。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