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 蘇志忠 相對人 羅江標 相對人 羅光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馬孟媱 及相對人羅江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9月24日及104年10月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三)抵押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之債務。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票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每萬元每月20元。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相對人:羅江標、羅光評。債務人:馬孟媱。嗣南投縣○○鄉○○○段○○○○號土地於106年7月1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羅光評。而債務人馬孟媱於104年間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支票與聲請人,清償日期依各個票據所定之清償期,詎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計尚欠本金250萬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7月11日通知相對人羅江標、羅光評、債務人馬孟媱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羅光評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大水堀││4│空│1338│全部│羅江標││││││││白││││├──┼───┼────┼────┼────┼────────┼─┼─────────┼──────┼──────┤│002│南投縣│鹿谷鄉│大水堀││6-1│空│2051│全部│羅江標││││││││白││││├──┼───┼────┼────┼────┼────────┼─┼─────────┼──────┼──────┤│003│南投縣│鹿谷鄉│大水堀││575│空│611│全部│羅光評││││││││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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