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劉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5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35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5月12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劉敏俊。嗣相對人劉敏俊於104年5月1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682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1年及124年,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7年5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379,838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逾期案件外訪紀錄表、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7月31日通知相對人劉敏俊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8月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興││448-13│空│129│全部│劉敏俊││││││││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81│芬草路二段241│新興段448-13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1.24、二│陽台:14.81、│全部│劉敏俊│││││巷29號│號│凝土造、3層│層:61.24、三層│平台:7.63││││││││││:61.24、屋頂突│││││││││││出物:15.86、合│││││││││││計:199.5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