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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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池源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俐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池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項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已提出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9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