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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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明因犯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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