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銘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33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調查後,認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將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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