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柯蔡蓮里
被   告  柯豐俊
被   告  柯景中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簡字第3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葉玉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柯春長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春長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
、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件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柯景中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之柯豐俊、柯蔡蓮里曾以書狀自承有限定繼承之
事實,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與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
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玉芬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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