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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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 陳汶琳
陳廷宇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二二六六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字第四七六五二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本院前開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
1月30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20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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