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若溱 即 呂懿梅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保證人 陳憲忠 債權人 葉雅琪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劉家茹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司執消債更55號函通知9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2、3、4、5及
7、8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5.98%)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其薪資於102年5月為18,780元、102年6月為22,917元,102年7月為18,280元,其101年全年所得則為267,470元,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因債務人所擔任之業務員工作,其所得因業績而有不同,故以其前開所得(18780+22917+18280+267470=327447)之平均,作為其每月所得,則其每月所得為21,830元(000000÷15=21830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338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1,492元。
四、債務人稱其單身,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4,500元(含水電),但領有租金補助4,000元,另有母親蘇○月(39年9月生)及未成年之子陳○潔(000年0月生)須其扶養,未成年之子陳○潔每月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書、入帳存摺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需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4,5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東港鎮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其母親蘇○月已64歲高齡且無收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母親之扶養費由債務人及其兄呂○銘平均負擔,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債務人應負擔5,435元(10869÷2=5435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其子陳○潔僅3歲,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扣除其每月領有之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再由其生父陳○忠與債務人平均負擔,則債務人應負擔其扶養費4,135元【(00000-0000)÷2=4135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4,092元、總計清償294,596元、清償成數20%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1,492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4,092元、房屋租金500元(原租金4,500元扣除租金補助4,000元)、母扶養費5,435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135元後,僅餘7,330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且其徵得現任職於明美工程行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收入及不動產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92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5.債務總金額:1,472,980元││6.清償總金額:294,624元││7.保證人:甲○○住新北市○○區○○里○○○○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甲○○│80,000│222│15,98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76,013│489│35,208│││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91,888│255│18,360│││有限公司││││├──┼──────────┼──────┼──────┼─────┤│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2,799│36│2,592│││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79,463│221│15,912│││有限公司││││├──┼──────────┼──────┼──────┼─────┤│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15,926│45│3,240│││有限公司││││├──┼──────────┼──────┼──────┼─────┤│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494,053│1,372│98,784│││有限公司││││├──┼──────────┼──────┼──────┼─────┤│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4,132│1,400│100,800│││公司││││├──┼──────────┼──────┼──────┼─────┤│9│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8,706│52│3,744│├──┼──────────┼──────┼──────┼─────┤││總計│1,472,980│4,092│29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