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若溱呂懿梅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保證人 陳憲忠 債權人 葉雅琪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劉家茹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司執消債更55號函通知9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2、3、4、5及
7、8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5.98%)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其薪資於102年5月為18,780元、102年6月為22,917元,102年7月為18,280元,其101年全年所得則為267,470元,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因債務人所擔任之業務員工作,其所得因業績而有不同,故以其前開所得(18780+22917+18280+267470=327447)之平均,作為其每月所得,則其每月所得為21,830元(000000÷15=21830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338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1,492元。
四、債務人稱其單身,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4,500元(含水電),但領有租金補助4,000元,另有母親蘇○月(39年9月生)及未成年之子陳○潔(000年0月生)須其扶養,未成年之子陳○潔每月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書、入帳存摺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之需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4,5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東港鎮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而其母親蘇○月已64歲高齡且無收入,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母親之扶養費由債務人及其兄呂○銘平均負擔,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債務人應負擔5,435元(10869÷2=5435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其子陳○潔僅3歲,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扣除其每月領有之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再由其生父陳○忠與債務人平均負擔,則債務人應負擔其扶養費4,135元【(00000-0000)÷2=4135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4,092元、總計清償294,596元、清償成數20%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1,492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4,092元、房屋租金500元(原租金4,500元扣除租金補助4,000元)、母扶養費5,435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135元後,僅餘7,330元,供其自身生活之用,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且其徵得現任職於明美工程行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五、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收入及不動產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可行,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92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5.債務總金額:1,472,980元││6.清償總金額:294,624元││7.保證人:甲○○住新北市○○區○○里○○○○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甲○○│80,000│222│15,98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76,013│489│35,208│││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91,888│255│18,360│││有限公司││││├──┼──────────┼──────┼──────┼─────┤│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2,799│36│2,592│││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79,463│221│15,912│││有限公司││││├──┼──────────┼──────┼──────┼─────┤│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15,926│45│3,240│││有限公司││││├──┼──────────┼──────┼──────┼─────┤│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494,053│1,372│98,784│││有限公司││││├──┼──────────┼──────┼──────┼─────┤│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4,132│1,400│100,800│││公司││││├──┼──────────┼──────┼──────┼─────┤│9│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8,706│52│3,744│├──┼──────────┼──────┼──────┼─────┤││總計│1,472,980│4,092│2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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