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52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