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99年度秩字第132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彰警分偵社字第99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9年8月10日19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里昂汽車旅館101號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信裕快訊廣告紙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