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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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 林陳麗卿 相對人 蘇葉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加蓋違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加蓋違建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98,1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審級│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92,175元│聲請人預納││├───────┼───────┼─────┤││複丈費│5,600元│聲請人預納││├───────┼───────┼─────┤││地籍圖抄錄費│40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98,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