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蘇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清正土地銀行潮榮分行│98年9月10日│33,200元│15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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