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黃傳福
張苓芷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萬3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於上訴時始追加部分,尚待第二審法院准駁,故暫不就追加部分命補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