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王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36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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