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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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BesiNetherIandsB.V.法定代理人JanCormelisteHennepe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