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黃世光 、童幼君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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