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秀蘭 即陳鄭秀蘭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