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41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契約第24條之約定,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