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之訴訟標的為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聲請人起訴時就相對人等應受判決事項,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漏載「連帶」二字,是以原判決主文內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聲請人所聲請之正確聲明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故請准予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件判決關於原告所指主文記載部分係依原告之聲明而為原告勝訴判決,業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所附聲請人於民國94年1月24日提出之民事起狀訴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之聲明可證,審之該聲明所用文字並無欠通順或明確或用語錯誤等情,因而本院認聲請人起訴主張有理由而依其聲明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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