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9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連國強 │台北富邦銀行龍山│39,650元│94年9月10日│LS0000000│3││││分行│││││├──┼─────────┼────────┼─────────┼───────────┼────────┼────────────┤│002│ 楊永松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31,260元│94年9月6日│AA0000000│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