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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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5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陳錦塗 之遺產管理人號4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本件非訟事件之聲請,其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聲請人負擔,惟此等程序,乃為保存陳錦塗遺產必要之處置,得由聲請人將該項費用編入遺產清冊,由遺產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95││├──┼───────────────┼──────────────┼────┼───┼────┼───┤│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8││├──┼───────────────┼──────────────┼────┼───┼────┼───┤│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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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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