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70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興富發建設公司(原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年95年度催字第32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95年度催字第329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下同)95年11月15日,是至96年2月15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6年5月1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6年6月1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942│├──┼──────────┼────────┼──┼────┤│002│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58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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