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宙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96年1月15日│117,500元│HY0000000│││││義分行│││││├──┼─────────┼─────────┼───────────┼─────────┼────────┼──┤│002│ 潘松琳永豐商業銀行大安分│96年1月15日│49,100元│QM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