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1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賴秀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賴弘哲 」、賴
秀茵共同簽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