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軍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軍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軍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郁云選任辯護人吳佶諭律師被告巫孟修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蘇郁云、巫孟修告訴彼此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蘇郁云、巫孟修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上開告訴人兼被告彼此達成和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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