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郁云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被告 巫孟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軍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