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意雯 相對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九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