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志和
王興彬 王家麗 許基沼 林志剛 姚美金 嚴國權 林文盛 郭彥里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92,940元(計算式為28.07平方公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民國
10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2,000元=6,79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