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09號上訴人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書嫺 律師被上訴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怡均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許勻睿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