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高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信治 代理人 廖健男 律師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淑貞律師(住臺北市○○路○段○○○號3樓之4,電話號碼:
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15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本院4樓簡報室。
理由本件高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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