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2號上訴人即原告 野木久美子 (KUMIKONOGI)
後藤龍也 (TATSUYAGOTO) 藤原慶子 (KEIKOFUJIWARA) 宮武欣雄 (YOSHIOMIYATAKE)中島さつき(SATSUKINAKASHIMA) 林惠里子 (RRIKOHAYASHI) 壁谷俊介 (SHUNSUKEKABEYA) 三輪健一 (KENICHIMIW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行輸入小舖即 王妙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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