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本院以89年上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0年台上字第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已於93年2月23日移送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月4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5年11月22日法矯字第095004367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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